案情简介
刘某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一直催促该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多次以公章由总公司管理,汇报总公司后予以补签为由拖延,至2010年11月20日,该公司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刘某向仲裁提起申请,要求该公司2010年2月至11月20日期间的未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申请人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证据,上述证据中虽均载明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入职时间、所属部门、试用期工资等内容。而无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记载。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内容,均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实质条款。因此,公司相关入职申请表属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刘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成立。仲裁委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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